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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玉琼与被执行人吴海清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琼,吴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白玉琼。被执行人吴海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执3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海清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存款*元。现因执行扣划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海清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