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玉琼与被执行人吴海清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琼,吴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白玉琼。被执行人吴海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执3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海清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存款*元。现因执行扣划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海清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