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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016号刘佳,男,1987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文安镇××镇镇西洋××东环路××街××号,联系电话133××××2393曹水江,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镇闸中村*组**号,联系电话139××××4796刘佳申请曹水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10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海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依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