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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明东与被告廖小平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东,廖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611号原告:黄明东,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廖小平,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东与被告廖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黄明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明东负担。审判员 敖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