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明东与被告廖小平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东,廖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611号原告:黄明东,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廖小平,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东与被告廖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黄明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明东负担。审判员 敖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