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树明与赵国杰、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明,赵国杰,王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881号原告:孙树明,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东,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国杰,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中华,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来,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明与被告赵国杰、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国杰、王中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树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明撤回对被告赵国杰、王中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树明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