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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天宇与徐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宇,徐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200号原告:王天宇,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海洋,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徐坦,男,1947年01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王天宇与被告徐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天宇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海洋、被告徐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天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徐坦立即给付借款本金3.2万元,并给付欠款期间的利息458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06月30日,按月利2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徐坦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为邻居关系,2016年04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万元,约定月利2分;2016年06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元,约定月利2分;2016年07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元,约定月利2分;2016年07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4000元,约定月利2分;约定每月月底本利还清。2016年06月20日被告委托姚立宏在原告处购买价值1.2万元1500贴膏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徐坦辩称,对原告所述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我一下子偿还不起,我想每月分期分批偿还,每月偿还3000元。王天宇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示了下列证据:借据5张,货款欠据1张。经质证,被告没有异议。徐坦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徐坦对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均表示认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结合上述事实,应当认定王天宇与徐坦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徐坦应当偿还此笔欠款。对于王天宇主张的利息,双方约定月利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双方约定的月利2分,没有超过年利率36%,符合上述规定,另外双方虽然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双方仍按借款期间利率履行,依据上述规定,王天宇主张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的主张,应予以支持。2016年04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万元,约定月利2分,利息2800元(1万元×2%×14个月=28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06月29日);2016年06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元,约定月利2分;利息480元(2000元×2%×12个月=48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06月21日);2016年07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元,约定月利2分利息,440元(2000元×2%×11个月=44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06月16日);2016年07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4000元,约定月利2分,利息880元(4000元×2%×11个月=88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06月27日),以上共计利息4600元。2016年06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价值1.2万元膏药。因没有约定违约金,不予保护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徐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所借王天宇借款及货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利息46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06月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徐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