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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小虎、张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虎,张静,赵素兰,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虎,男,1977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内,居民。被执行人:张静,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内,居民。被执行人:赵素兰,女,195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内,居民。被执行人:张斌,男,1990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内,居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小虎与张静等人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苏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