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小虎、张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虎,张静,赵素兰,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虎,男,1977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内,居民。被执行人:张静,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内,居民。被执行人:赵素兰,女,195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内,居民。被执行人:张斌,男,1990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内,居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小虎与张静等人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苏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