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傅玉星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傅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负责人:张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波,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玉星,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傅玉星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5856元及利息、滞纳金、手续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3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76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程岩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佳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