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刚与姚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121号杨刚姚海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杨刚与姚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姚海龙应偿还杨刚借款133000元,定于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已履行),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已履行),2016年6月20日前偿还30000元,2016年12月20日前偿还30000元,2017年6月20日前偿还30000元,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13000元。杨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姚海龙偿还2016年6月20日前应偿还借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杨刚与姚海龙达成协议,姚海龙工资账户由本院全额冻结,杨刚自2016年4月20日起每月20日支付姚海龙2000元生活费直至借款还清为止。现本院依法扣划姚海龙工资账户存款50650元,扣除杨刚支付给姚海龙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共计10个月生活费共计20000元,其余30000元为该案执行款,650元为该案执行费。执行款30000元已兑付杨刚本人,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121号杨刚与姚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