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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秦伟与朱会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伟,朱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4执727号申请执行人:秦伟,男,汉族,住高台县巷道镇。被执行人:朱会君,女,汉族,住高台县巷道镇。申请执行人秦伟与被执行人朱会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朱会君于2017年3月30日前为申请执行人秦伟办理高台县巷道镇南湾村农民公寓楼6号楼5单元502室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会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伟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高台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为申请执行人秦伟办理高台县巷道镇南湾村农民公寓楼6号楼5单元502室的不动产登记证书。高台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回复,由于高台县巷道镇南湾村农民公寓楼6号楼占地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4执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