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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刘瑞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刘瑞清,张梅丽,董绍磊,梁秀青,高文臣,徐月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号。被执行人:刘瑞清,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梅丽,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董绍磊,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梁秀青,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谷县。被执行人:高文臣,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徐月仙,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瑞清、张梅丽、梁秀青、董绍磊、高文臣、徐月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刘瑞清、张梅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借款本金54787.41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含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扣除已支付利息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梁秀青、董绍磊、高文臣、徐月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梁��青、董绍磊、高文臣、徐月仙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刘瑞清追偿的权利。刘瑞清、张梅丽、梁秀青、董绍磊、高文臣、徐月仙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于2017年6月5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6月20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于2017年4月17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人民法院的(2015)阳商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54787.4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及申请执行费721元,被执行人未偿付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红军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吴兆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增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