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文豪与宋亿哲、张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豪,宋忆哲,张军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1001民初489号原告:李文豪,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2********,第十师一八八团职工,住北屯市金穗小区3.*号楼*单元***室。被告:宋忆哲,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72********,无固定职业,住北屯市卧龙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张军建(宋忆哲丈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74********,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址同上。原告李文豪与被告宋忆哲、张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豪、被告张军建、宋忆哲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0000元,合计370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因原告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24000元利息,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6000元、利息57880元(自2015年10月20至2017年5月20日,按本金276000元、月息2%计算),合计33388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被告宋忆哲、张军建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于当日预先扣除24000元利息后向二被告实际提供借款276000元,并由被告宋忆哲向原告出具30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月利率2%。二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原告偿还利息12000元,于2017年3月偿还利息10000元,于2017年3月25日偿还利息8000元,于2017年4月20日偿还利息10000元,于2017年5月偿还利息7000元,上述已偿还利息共计470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276000元、截止至2017年5月20日的利息57880元。该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被告宋忆哲、张军建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称现在无偿还能力。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忆哲、张军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李文豪偿还借款本金276000元、利息57880元,合计333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文豪负担342元,由被告宋忆哲、张军建负担30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宇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