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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建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刑初5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玉检公诉刑诉[2017]586号被告人杨建权,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玉环市。2009年7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7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建权酒后驾驶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玉城街道百乐宫KTV往三合潭小区方向行驶,途经广陵路中医馆前段路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尔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建权送往医院抽血检测,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杨建权当日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出庭检察员:林维国量刑情节:前科、如实供述量刑建议: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建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权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建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家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