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李忠祥、张洪艳、乔河、庞占云、王立臣、李燕、田忠平、王秀环、杜金玲、闵立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李忠祥,张洪艳,乔河,庞占云,王立臣,李燕,田忠平,王秀环,杜金玲,闵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1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嫩江县。法定代表人杨春华,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丽娜,该行职员,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李忠祥,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张洪艳,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乔河,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庞占云,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立臣,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李燕,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田忠平,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秀环,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杜金玲,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闵立友,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忠祥、张洪艳、乔河、庞占云、王立臣、李燕、田忠平、王秀环、杜金玲、闵立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姚树全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