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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刘静、刘云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刘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刘静,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刘云侠,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云侠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