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唐仕贞、刘德见质押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仕贞,刘德见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5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仕贞,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德见,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再审申请人唐仕贞因与被申请人刘德见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仕贞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协书》载明“在没还清借款,所有机器归刘德建所有”,刘德建与刘德见不是同一人,上官彦忠亦没在上捺印,《协书》可能是虚假的。唐仕贞对该协书不知情,在一审庭审中才看到,享有撤销权,法院应撤销该协书;所有机器价值远超欠款,该协书显失公平,应无效。(二)案涉机器是唐仕贞、上官彦忠的夫妻共同财产,上官彦忠未经唐仕贞同意将其享有的份额处理给刘德见,其效力不及于唐仕贞。(三)刘德见在占用案涉机器期间使用了机器,应支付机器磨损费。(四)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1.二审判决不认定刘德见在双方合作终止后扣押案涉机器设备的事实,将案涉《协书》错误定性为质押合同。2.二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将无效的流质条款分割解读,认定刘德见占有合法。3.一审法院对唐仕贞提出的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回应,却又认为唐仕贞举证不能,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唐仕贞在原审中既未提出确认案涉《协书》无效或可撤销的诉请,也未主张其作为请求返还案涉机器设备或赔偿损失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对超出原审的诉请和超出原审的事实主张,本案不予审查。同时,唐仕贞在原审及申请再审中既未举证证明案涉《协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也未举证证明己方行使撤销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除斥期间内,应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以上述理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唐仕贞主张被申请人刘德见与案涉《协书》载明的“刘德建”不是同一人,鉴于“见”与“建”同音,二字混用比较常见。且2013年3月1日上官彦忠出具的借条载明的是“刘德见”,也作了相同的意思表示,唐仕贞在原审中也从未主张过上述抗辩,可以确认案涉《协书》的真实性。综合上述借条、协书的内容以及本案案涉机器设备一直在刘德见场地的事实,二审法院认定质押案涉机器设备以担保借款是上官彦忠和刘德见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存在质押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定性准确,并无错误。刘德见作为质权人在上官彦忠未按时偿债的情况下,占有质押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二审法院不支持唐仕贞的诉请有法律依据,并无错误。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协书》中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本身的效力和质权的有效性,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二)唐仕贞与上官彦忠系夫妻,案涉机器设备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唐仕贞无证据证明刘德见明知上官彦忠的处分行为并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确认质押案涉机器设备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及于唐仕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并无错误。(三)唐仕贞主张刘德见应支付机器磨损费,但未举证证明案涉机器设备磨损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唐仕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四)再审审查的对象是生效判决、裁定,唐仕贞就一审程序提出的异议不在本院审查范围内,且经查二审判决对此问题已予以明确回应,处理恰当,并无错误,唐仕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不能成立。综上,唐仕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仕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赵亚飞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良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