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逯海山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198号被告人逯海山,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游晓敏,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海山犯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候玉喜、杨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逯海山及其辩护人游晓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逯海山于2017年4月22日8时至10时,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洺池宝石浴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唐某熟睡之际,多次对唐某进行猥亵,并将唐某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收缴并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被害人唐某陈述、被告人逯海山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审讯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逯海山在公共场所当众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海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认为其没有当众猥亵被害人。被告人逯海山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认为被告人逯海山在实施猥亵行为时,周围人都在熟睡,被告人的猥亵行为没有被周围人发现或者感知,被告人逯海山并不是当众猥亵。被告人逯海山能够当庭自愿认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逯海山于2017年4月22日8时至10时,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洺池宝石浴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唐某熟睡之际,多次对唐某进行猥亵,并将唐某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收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唐某的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逯海山于2017年4月22日被抓获到案的经过。3、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载明被告人逯海山出生于1981年10月23日等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4、谅解协议书:载明被害人唐某已谅解被告人逯海山,不再追究被告人逯海山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希望法院对被告人逯海山从轻或免除处罚。5.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涉案苹果手机616G金色1部,鉴定价格为1200元人民币。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逯海山指认作案现场及盗窃手机的情况。7.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载明公安机关自逯海山处扣押苹果6手机一部并发还给被害人唐某的事实。8.光盘:载明被告人逯海山猥亵被害人唐某的现场情况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逯海山讯问的情况。9.被害人唐某的陈述:我来报警,我被别人猥亵了,而且那个人还把我手机偷走了。时间是2017年4月22日早6点多,地点在普阳街洺池宝石浴一楼休息大厅内。那个人我不认识,通过翻看监控我发现是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当天我是在睡醒后发现我原来放在枕头下的手机没有了,调取监控后发现是一个男子猥亵了我并偷走了我的手机。我是4月22日凌晨2、3点钟和另外几个朋友一起去的普阳街洺池宝石浴,到了浴池后,我就去洗澡,大约洗了半个小时,然后我们一起去了休息大厅(我被猥亵的地方)。我躺在第二排,我左右侧躺的都是我的朋友,然后我们开始睡觉,睡到当天下午1点钟醒了,然后我发现手机没有了,查看监控后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我和这名男子没有接触,我在洺池宝石浴从来也没见过这个男子。10.被告人逯海山供述和辩解:2017年04月22日凌晨将近1点的时候我来到普阳街洺池宝石浴洗澡,洗完澡我就到大厅睡觉。我从三点多一直睡到22日早上8点多钟起来的,我起来后准备离开休息大厅的时候发现休息大厅第二排其中一张床上有一名女子露着大腿躺在那睡觉。我当时还有点酒劲,为了寻求刺激我就有了过去用手摸她的身体的想法。我去靠近她并仔细查看周围,发现周围的人都在睡觉,我就用手隔着女子的裤子摸了一下她的下体,然后我就到外面的吸烟室吸了根烟。吸完烟我就回休息大厅了,我又来到这名女子身边又用手摸对方下体,我怕被人发现就站起来转了一圈,确定安全后我又过去用手摸了对方的下体几下,对方也没有反应,我之后又用手指伸进去摸了两次。接着我就想把手伸进她的裤子里摸,但是我还没有摸到,她就翻了个身,见状我就赶紧跑开了。我又出去抽了根烟,之后我又返回休息大厅,这名女子还在熟睡中,我就过去用手摸了摸她的臀部,接着又来到她的头顶处用手摸了几次她的胸部,之后我又来到她的身后发现她的枕头底下有一部手机,我产生了偷走她手机的想法。我从她枕头下面抽出了她的手机,这时她旁边的女子动了一下,我一害怕就没拿手机。接着我就用手摸了摸她的臀部,这时我把她摸醒了,我当时就赶紧拿起她的手机递给她说你赶紧把你的手机看好,她接过手机接着睡觉。我又出去了吸了根烟,之后我返回来我看到对方女子正在盖着被睡觉,因为我还想继续摸对方女子身体,我就过去把她身上的被子给拽开了,之后我来到她头顶处观察了一会,然后又来到她的身边用手摸了她的下体,我觉得当时比较安全,我就坐在她的床上一直在摸她的下体。这名女子脚下床位有一名男子在睡觉,我当时听到这名男子有动静我就拿起我的手机假装看手机,等男子没动静了我就又用手摸对方女子的下体。这时她右侧躺着的另一名女子醒了,我就赶紧站起来来到她的头顶处找了张床坐下。我就坐在那一边看手机一边观察女子,之后我看到这名女子的手机在她的身边,我看周围安全我就站起来从她身侧把她的手机偷走了,接着我又摸了两下她的臀部,摸了两下胸部。之后我就从休息大厅离开了。我记得前后用手摸了十五次左右。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逯海山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逯海山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逯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逯海山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一节,经查,被告人逯海山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虽是在公共场所,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逯海山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时有在场人员看到。根据被告人逯海山的供述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证实被告人逯海山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时并非公然进行,而是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同时一直观察周围的人,一旦发现周围有人翻身或者响动就立即停止对被害人的猥亵行为,故被告人逯海山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并不具有公然性,而是在隐蔽的情形下进行,被告人逯海山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逯海山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指控不能成立,合议庭不予支持。被告人逯海山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逯海山不是当众猥亵他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合议庭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逯海山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朝峰审 判 员 王京京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解昊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