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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建兴、贾韩丽与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建兴,贾韩丽,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建兴,男。申请执行人贾韩丽,女,系申请执行人吉建兴之妻。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吉雷法,系该组组长。吉建兴、贾韩丽与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分配款15312元、案件受理费91及执行费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三组以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庄支行的存款15533元划拨并给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已将(2017)陕058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