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麻城市众鑫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众鑫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136号原告:麻城市众鑫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小河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7180365G。法定代表人王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清,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405701876W。法定代表人郝志亮,系该工程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斌,系该工程局法务工作室副主任。委托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麻城市众鑫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众鑫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5元,减半收取55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支峰审判员 王喜姣审判员 蔡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阳 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