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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涛与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涛,陶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664号原告:盛涛,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陶杰,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盛涛与被告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盛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盛涛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