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2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曲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特68号当事人:曲波,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当事人:李常亮,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受理申请人曲波、李常亮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9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李常亮欠当事人曲波借款人民币10000元,分别于2017年9月25日、2017年10月25日、2017年11月25日、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25日前各付1000元、于2018年3月25日前付2000元,余款2000元于2018年4月25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曲波、李常亮于2017年8月29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烟牟诉前调字第083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