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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魏剑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魏剑锋,王斌,武汉宗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汪建中,行长。被执行人魏剑锋,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汪集镇魏咀村享堂湾六组0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5609256813.,被执行人王斌,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冶金22街10门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6711101023.。,被执行人武汉宗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火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魏剑锋、王斌、武汉宗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3446082.24元(截止2014年2月7日),以及借款清偿前的全部利息,利随本清;二、被执行人魏剑锋、王斌、武汉宗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位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1幢1-4层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1、2、4项诉讼请求,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魏剑锋、王斌、武汉宗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继续赔偿;四、被执行人魏剑锋、王斌、武汉宗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剑锋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1幢1-4层房屋,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且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斌、武汉宗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