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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建龙、张建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龙,张建光,叶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建龙,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张建光,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叶桂花,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建龙与被执行人张建光、叶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抵押人张某、傅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宋都阳光国际花园观澜苑*幢*单元*室已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依法拍卖成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扣除第一顺位的抵押债权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拍卖款5343475.52元汇至我院执行账户。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受偿450万元。被执行人张建光、叶桂花名下财产均已抵押,无处置意义,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剩余本金56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