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正瑞与林木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瑞,林木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898号原告陈正瑞,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林木诚,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瑞与被告林木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故申请本案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正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颖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