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甘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田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某,田某,范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3民初875号原告:甘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该行xx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赵某,农民,住临泽县。被告:田某,农民,住临泽县。被告:范某,农民,住临泽县。原告甘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银行”)与被告赵某、田某、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田某、范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4350.58元(利息算至2017年4月30日),之后利息继续由被告承担,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赵某系范某1妻子。范某1于2016年9月患病死亡。范某1于2015年2月26日向原告申请联保贷款50000元用于养牛,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由被告田某、范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范某1妻子被告赵某以借款人范某1死亡为由拒不偿还贷款本息,被告田某、范某拒不履行保证责任。现被告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4350.48元(利息计算止2017年4月30日),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被告赵某、田某、范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某系范某1妻子。2015年2月26日,临泽农商银行与范某1、田某、范某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田某、范某为联保人,担保范某1向临泽农商银行借款5万元用于养牛。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9.6%;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全部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范某1办理了借款手续,范某1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后范某1于2016年9月患病死亡。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提款申请书、甘肃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通知单、范某1和范某及田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听证后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临泽农商银行与范某1、田某、范某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涉诉借款系范某1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借款用于养牛,本院确认涉诉借款系范某与赵某夫妻共同债务。现借款已逾期,范某1已死亡,故赵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归还临泽农商银行借款本息。田某、范某对范某1向临泽农商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某、田某、范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偿还2017年4月30日以前的利息4350.58元,本息合计54350.58元;被告赵某按本案涉诉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偿还原告2017年5月1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田某、范某对上述被告赵某应付原告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由被告田某、范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9元,由被告赵某负担,被告田某、范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干兵审 判 员 兰玉萍人民陪审员 鲁延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艳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