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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沈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766号被执行人:沈阳,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沈阳犯诈骗罪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盱刑初字第004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人沈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沈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762919.94元。根据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初字第00479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各项费用合计942919元,本院于2016年9月3日移送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9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查询到邮件回执显示退回妥投,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公告送达,后查询到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所在监狱寄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总对总查询反馈,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通过与该村委会副主任的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还在服刑期,欠了别人很多钱,家中无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942919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初字第0047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罚金人民币942919元的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