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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10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建敏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敏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302执10421号被拘留人:蔡建敏公民身份号码:×××1815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浙江麦克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平电气有限公司、蔡建敏、蔡安、高尼熙、陈敏、陈理成、蔡道安、高旭道、陈道贤(2016)浙0302执1042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蔡建敏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