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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0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春锦、郑爱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锦,郑爱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春锦,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执行人:郑爱楚,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执行人陈春锦与被执行人郑爱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爱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春锦货款119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陈盾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经调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郑爱楚系长乐市XX村村民。经向长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郑爱楚有与其配偶陈天珠共有的登记在陈天珠名下的位于长乐市房产××套;经向福州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记录;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财产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5年12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爱楚的上述房产,现该房产正在另案处置、变现中。以上事实由执行日志、留置送达照片、询问笔录、查询反馈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爱楚的房产正在另案处置中,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钿光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佳佳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