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康秀珍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秀珍,唐福禄,肖广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康秀珍,女。1947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福禄,男,1947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肖广和,男,1951年6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康秀珍、康福禄与被执行人肖广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肖广和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唐福禄、康秀珍借款本金四十三万元。申请执行人康秀珍、康福禄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康秀珍、康福禄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广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肖广和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广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肖广和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肖广和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等,发现被执行人肖广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康秀珍、康福禄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肖广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康秀珍、唐福禄联系,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康秀珍、康福禄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肖广和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康秀珍、康福禄发现被执行人肖广和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肖广和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