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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红飞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飞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532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红飞,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红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红霞、代理检察员彭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红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至2017年5月份,被告人杨红飞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潘云界村的林地推毁。经榆林市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毁地为林业用地,地类为防护林,推毁林地面积7.74亩,耕地面积1.44亩。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红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红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黄某,4、杜某,4、李某,4、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鉴定聘请书、毁林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林地权属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杨红飞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飞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和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林地和耕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红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红飞犯罪情节较轻;在侦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林地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红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