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云虎与张钦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虎,张钦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1799号原告:张云虎,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钦道,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原告张云虎诉被告张钦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归还人民币70000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4日,被告张钦道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归还日期为半年。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借款。故原告提出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钦道归还原告张云虎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