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宁某英、冯某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英,冯某全,黄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宁某英,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冯某全,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黄某进,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宁某英申请冯某全、黄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并约定被执行人如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恢复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4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维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