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周川钳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川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227号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周川钳,女,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李永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丽英,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羽,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周川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川钳价值人民币253575.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渝0103执保113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周川钳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未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周川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周川钳解保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