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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靳永成与靳永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永成,靳永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1084号原告靳永成,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靳永祥,男,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永成与被告靳永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永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永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靳永成承担。审判员  梅有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凤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