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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孟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刑初7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婷,女,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北京市通州区。辩护人杨久林,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7)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孟婷饮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在本市通州区梨园南街某饭馆门前倒车时,与田某停放的小型轿车(车牌号:×××)发生事故,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被告人孟婷驾车驶离现场,行驶至通州区京塘路临河里地铁站附近时被田某朋友徐某驾车拦停,后徐某报警,被告人孟婷在现场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孟婷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孟婷体内酒精含量为117.7mg/100ml;被告人孟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认为被告人孟婷具有坦白、赔偿、获得事故相对方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孟婷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孟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杨久林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孟婷自愿认罪,已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杨久林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