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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潘建南、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萃英村第八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南,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萃英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建南,男,1970年6月3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萃英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黄平,组长。本院在执行潘建南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萃英村第八村民小组(萃英村8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萃英村8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萃英村8队支付履行款156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8元、申请执行费138.11元,但被执行人萃英村8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萃英村8队在村委集体账户19×××05的存款1601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