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胜宇、郑修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胜宇,郑修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8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胜宇,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太和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郑修淳,男,1988年5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泰顺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胜宇犯盗窃罪,被告人郑修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胜宇、郑修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于���宇来到苍南县灵溪镇城中南路68-72号小店卖香烟,趁被害人王某转身核实香烟真伪时,窃取王某放置在柜台上的苹果7P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5859元),后逃离现场。同年5月14日,被告人于胜宇携带盗得的手机来到福建省福鼎市古城南路199号被告人郑修淳的手机店进行销赃,被告人郑修淳明知该手机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胜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修淳无视国法,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胜宇、郑修淳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已追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于胜宇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修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修淳在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于胜宇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对被告人郑修淳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胜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6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郑修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人于胜宇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