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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学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周雷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周雷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民初535号原告:马学荣,女,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钦鹏,莱阳市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负责人:李宏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旭宁、张孟璐,该公司职工。被告:周雷杰,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马学荣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周雷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钦鹏、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璐、被告周雷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学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813.03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6日,被告周雷杰驾驶鲁F×××××轿车在莱阳市307省道叶家庄村与原告发生碰撞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莱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周雷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赔偿数额双方达不成协议,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合理赔偿;商业三者险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和责任比例依法进行赔偿,但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被告周雷杰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另外,我已垫付赔偿款33000元,要求原告理赔偿后予以返还或抵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9月6日10时10分许,被告周雷杰驾驶鲁F×××××轿车行驶至307省道叶家庄村处,与行人马学荣发生碰撞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莱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周雷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对该事故不负责任。原告马学荣伤后到莱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医疗费42241.13元。2017年6月30日,经本院依法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马学荣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马学荣伤后需护理3个月。原告支付鉴定费21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2241.13元、护理费993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残疾赔偿金47616.8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1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共计110813.03元。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原告马学荣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儿子吕晓杰护理,护理人员吕晓杰系莱阳市桥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职工,事故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3311.67元,护理期间,单位停发工资。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叶家庄村委民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我村马学荣在本村无土地耕种。再查明,鲁F×××××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周雷杰垫付赔偿款33000元。审理中,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护理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要求确认是否扣发,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交通费原、被告认可按300元计算,对后续治疗费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单据、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用药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营业执照、工资表、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身份证明、村委证明、烟台中院民事判决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对莱阳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鲁F×××××轿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故其余损失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是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且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合理性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叶家庄村村委民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系失地居民,且该村也处于行政区域规划范围内,故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村标准计算,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认可交通费按200元计算,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可后续治疗费按8000元计算,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为查明原告损失数额所支出的司法鉴定费2100元,应认定为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且经本院依法审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法确认为:医疗费42241.13元、护理费9935.01元(3311.67元/月×3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30元/天×14天)、残疾赔偿金47616.8元(2016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14年×10%)、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以上损失合计110512.94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935.01元、残疾赔偿金47616.8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7551.81元;其余损失42961.13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雷杰要求原告返还垫付款33000元,原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学荣各项损失共计110512.94元;二、原告马学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周雷杰垫付款33000元;二、驳回原告马学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计1258元、速递费50元,均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 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迟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