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2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芸与昂朝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芸,昂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253号申请人:陈芸,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昂朝英,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陈芸与昂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7)皖020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扣留被执行人昂朝英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