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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岩与桂林吉、孙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岩,桂林吉,孙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岩,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桂林吉,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孙晓慧,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孙岩与桂林吉、孙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黑052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岩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桂林吉、孙晓慧给付借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另本案在诉讼中依申请执行人孙岩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吉、孙晓慧共有的位于白瓜子大市场两处房屋,并对申请执行人孙岩提供的担保车辆予以查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林吉、孙晓慧用其共有的位于白瓜子大市场两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900*****、900*****)抵顶给案外人孙佳(居民身份证2309031987*********)所有,结清孙岩全部执行款507420元,并已经交付案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45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桂林吉、孙晓慧共有的位于白瓜子大市场两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900*****���900*****)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车辆(车牌号:黑JU****)的查封;三、申请执行人孙岩与被执行人桂林吉、孙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