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53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繁荣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争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書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