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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53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繁荣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争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書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