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1325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5民初4027号原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A2777号。法定代表人:孙永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沛金,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室主任,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镇城东工业园。负责人:孙炜,经理。原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魏 林书 记 员 霍宝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