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7)浙0212民初10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与宁波禧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宁波禧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7)浙0212民初10146号原告: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87486512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东路778号。法定代表人:励彩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丽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彬,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禧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062929069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北明程路*******号***幢(1-1)。法定代表人:周利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禧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戴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