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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9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君超与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超,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9273号原告:杨君超,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卫,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峰,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杨君超与被告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杨君超于2017年8月27日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杨君超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君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计1,531元,由杨君超负担;保全费1,210元,由杨君超负担。审判员 范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