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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鹿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家庄支行与杨力鹏、石家庄世平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家庄支行,杨力鹏,石家庄世平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2192号原告:鹿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家庄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镇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7XT15X6。负责人:赵秋海,职务:行长。被告:杨力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石家庄世平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钟宏路48-8。法定代表人:乐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家庄支行与被告杨力鹏、石家庄世平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鹿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家庄支行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杨力鹏的详细准确的当事人地址,造成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案件审理无法进行。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详细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鹿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家庄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