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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执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瞳与杨建新、杨建国、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瞳,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建新,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4执9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瞳,男,汉族,住高台县新坝镇。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建新,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张瞳与被执行人杨建新、杨建国、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甘0724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建新、杨建国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瞳劳动报酬5250元,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瞳劳动报酬11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杨建新、杨建国承担15元,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建新、杨建国、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瞳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案件款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杨建新、杨建国本院依法对其拘留后下落不明,经“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4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