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云波、湖北松滋博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云波,湖北松滋博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云波,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经商,住松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松滋博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同心桥村。上诉人江云波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松滋博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滋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7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对案涉合同的效力以及交付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是否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滋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7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松滋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云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陶齐学审判员 谢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