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胡其会、付元祥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其会,付元祥,陈友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财保14号申请人:胡其会,女,1973年4月3日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付元祥,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陈友云,女,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宣恩县,申请人胡其会、付元祥因与被申请人陈友云不当得利纠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补充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友云车牌号为鄂Q×××××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85的账户予以冻结(以120000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陈友云名下的鄂Q×××××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友云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85的账户(以12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805元,由申请人胡其会、付元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