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晨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西江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西江渡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晨,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西江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西江渡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刘晨,女。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西江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依飞。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西江渡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银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晨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西江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西江渡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西江渡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西江渡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