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1160号原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1028号201-3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5号陆家嘴软件园4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蓓洁,女,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2062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经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孤独六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2017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喜马拉雅FM网站”(网址:http://www.ximalaya.com)及手机应用商店向用户提供“喜马拉雅FM”应用软件。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上述网站及软件向用户擅自传播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孤独六讲》音频节目,提供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被告平台上删除涉案作品,停止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计8万元。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住所地位于本市闵行区,本案应该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同时,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原告确认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浦东新区,本案原告系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被告,主张权利被侵犯的原告,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本院管辖的地域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冯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