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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肤施路支行与郭海、顾莲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郭海,顾莲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住所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44号。法定代表人杨勤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海,男。被执行人顾莲香,女。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与郭海、顾莲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榆证经字第3823号公证书,被执行人郭海、顾莲香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履行如下义务:一、由郭海、顾莲香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8145.97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5月17日按年利率8.97%计算的利息共计12164.24元;从2016年5月18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97%计算的利息);二、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对郭海、顾莲香名下位于榆林市横山区羊肚子湾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横房权证横山字第0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横国用(2009)第5966号)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15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江涛 微信公众号“”